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鯰魚製品標示不實案之違規產品後續下架情形說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所屬地區:台灣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4年11月11日會同彰化縣衛生局及檢警調,查獲彰化縣「光大食品企業社」等業者將越南進口冷凍鯰魚碎肉魚磚,分切、裹粉後製成產品「手工日式鱈魚排」上市販售,涉及標示不實,食藥署立即責成相關衛生局追查案內違規產品流向,已下架回收計約8,083公斤違規產品,亦針對案內越南鯰魚抽樣檢測戴奧辛,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有關案內業者疑涉標示不實部分已移請檢調偵辦中。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涉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4萬至4百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食藥署呼籲業者製售之產品,品名標示應與本質相符,如購買相關原料,務必檢視品名與內容物是否相同,以維護商譽,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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