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醫藥信息

線上展覽

商務特區 市場行情 中醫智庫 醫藥保健 線上教學 入口網站 專家論壇
 
 
 您好  中醫智庫 專家論壇 文章搜尋
 

中醫智庫

本區公告






更多資料

 

選擇分類

 
 
 
 
 
 

快速搜尋

   
首頁 > 中醫智庫 > 政令法規 > 中醫藥相關法規

上一則 | 下一則
整顿中藥材专业市场的标準


資料來源:張景岳中醫藥研究中心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於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要求,为整顿和规範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管理,特制定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準。

一、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
  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後,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並分别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卫生部不予受理,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

二、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據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體规劃,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種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二)具有與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適应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仓储运输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条件。
(三)有专业市场管理機構、称职的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或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相当於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严格的管理办法。具有與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適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體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與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適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有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熟悉並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人员,了解国家有关法规、中药材商品规格标準和质量标準。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专门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體工商户,由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後,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然後,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者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药材批发业务。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機关负责依法赔偿,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機構审查批准後,方可经营中药材。
(四)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體工商户,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價,照章纳税。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機構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审批关。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安全责任。
(二)对申请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體工商户,建立上岗前的中药材药性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中药材进入市场。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稳定,保证环境整潔,秩序井然。
(五)服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下列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行交易
(一)需要经过炮製加工的中药饮片。
(二)中成药。
(三)学原料药及其製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
(四)罂粟壳,28種毒性中药材品種(见附表)。
(五)国家重点保护的42種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種(家種、家养除外,见附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上市的其他药品。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據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體规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设立进行合理布局。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加强行业管理,並帮助市场开办单位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质量检测、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等各项服务工作制度。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该市场的质量检查制度,对该市场经营品種组织抽验。发现中药材质量有问题的,依據《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各项市场管理制度,规範经营行为,严禁国家规定禁止进入市场的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入市场,查处製售假冒伪劣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據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保证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於在工作中互相扯皮、推委、拆台而造成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則 | 下一則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亞太中醫藥網版權所有‧歡迎接洽轉載交換